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发表言论的载体日益丰富和多元,很多人都喜欢通过现代社交网络媒体表达观点、抒发情感、展现个性。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合理网络言论真的没有约束了吗?今年,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立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近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下面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澳门精准资料库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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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孟乙(男)与前妻林甲离婚后,与刘丁交往,林甲怀疑是刘丁破坏其家庭,通过短信、电话长期与刘丁相互指责、谩骂。后林甲与孟乙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林甲怀疑系刘丁作梗,遂在社交媒体大肆辱骂孟乙、刘丁,并使用“小三”“渣男”等侮辱性词汇。刘丁诉至耿马法院,请求判令林甲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在某音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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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甲并未通过正当途径交涉、解决婚姻纠纷问题,而是在社交媒体发表侵犯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其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辱骂性文字,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对刘丁的名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合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林甲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澳门游戏精准资料网。故判令林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不少于一百字)向刘丁赔礼道歉,并在某音平台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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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网络暴力的形式复杂多样,包括网络恶意造谣、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信息骚扰、恶意P图、泄露隐私、人肉搜索等对目标对象实施的侵害行为。本案中,林甲未经查证,便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辱骂他人的不实言论并进行传播,降低他人对刘丁的社会评价,侵害刘丁的名誉权。互联网不是个人报复的工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人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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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按键伤人”终害己,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
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风气的行为。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之快、赌一时之气,利用互联网平台作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共建和谐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从坚守心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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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受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合理算在赔偿范围内。
原标题:《【普法强基】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法院: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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